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站备案前置审批工作的相关流程,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:
一、法律依据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五条规定:“从事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,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”
通信管理局严格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五条的政策执行互联网备案信息审核。
二、前置审批的相关机构
A、非经营性
1.文化厅(文化)
2.新闻出版局(出版)
3.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(新闻)
4.教育厅(教育)
5.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和医疗器械)
6.卫生厅(医疗保健)
7.广播电影电视局(广播电影电视节目)
B、经营性
通信管理局(电子公告;广告业务;网络游戏;电子商务;有偿信息;电子邮箱;搜索引擎;即时通信等)
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,请参照相关页面。点击进入
三、审核流程
凡涉及上述需要办理相关前置审批的网站,需先向对应的前置审批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,并获得审核同意。
相关网站在取得前置审批的资质以后,请将相关前置审批的文件扫描上传到备案系统,或者发邮件到mcbeian@cndns.com(注明主办单位及备案域名)